如何处理企业“代垫代扣”所得税税前扣除事务



随着“营改增”工作逐步推进和其他财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外聘师资到本企业培训,来帮助员工进行知识更新。在实务操作中,外聘师资拿走的是税后课酬,企业会在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代垫外聘师资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代垫代扣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那企业该如何合理安排,才能让类似的代垫代扣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代垫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相应报酬的个人,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代垫代扣税款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所指的内容,也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垫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如果支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换句话说,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是否属于支付行为报酬的一部分,决定着它能否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知道讲课费净额前提下,倒算税前讲课费,然后按照“含税”讲课费(含讲课费净额和代垫代扣税款)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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